第一條【目的】爲了保護我國電子郵件用戶的正當權益,促進電子郵件服務業的健康發展,推動互聯網資源和信息系統的合理利用,中國互聯網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成員共同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適用】協會成員開展電子郵件服務,適用本規範;其他主體根據自願的原則,接受本規範的約束。
第三條【垃圾郵件】本規範所稱垃圾郵件,包括下述屬性的電子郵件:
(一)收件人事先沒有提出要求或者同意接收的廣告、電子刊物、各種形式的宣傳品等宣傳性的電子郵件;
(二)收件人無法拒收的電子郵件;
(三)隱藏發件人身份、地址、標題等信息的電子郵件;
(四)含有虛假的信息源、發件人、路由等信息的電子郵件。
第四條【服務提供者】本規範所稱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服務提供者),包括依法爲電子郵件用戶發送、轉發、接收電子郵件提供條件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
第五條【共同原則】協會及其成員在反垃圾郵件方面,堅持如下原則:
(一)信息共享原則。協會應當向協會成員提供反垃圾郵件方面的有關信息。協會成員有權及時取得和使用協會的有關信息,獲得協會的幫助;
(二)行動一致原則。協會成員堅持行動一致的原則,共同抵制垃圾郵件,執行協會的各項決定。
第六條【協會義務】反垃圾郵件是中國互聯網協會的一項重要職能,在反垃圾郵件方面負有如下責任:
(一)在阻止和消除垃圾郵件的傳播方面爲服務提供者提供指導、幫助和培訓;
(二)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反垃圾郵件組織進行溝通、聯繫和交流,協調協會成員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反垃圾郵件組織和服務提供者之間的關係,維護各協會成員的利益;
(三)建立垃圾郵件的投訴、舉報和受理機制;
(四)建立反垃圾郵件協調機制,協助解決協會成員之間、協會成員與其他成員之間因垃圾郵件引起的糾紛;
(五)向協會成員定期公佈傳播垃圾郵件的服務提供者名單及其他相關信息,發佈有關決定。
第七條【共同約定】加入協會及接受本規範的服務提供者應採取如下措施,阻止和消除垃圾郵件的傳播:
(一)建立垃圾郵件的信息收集、反饋及處理機制;
(二)記錄傳遞電子郵件的服務提供者的名稱、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垃圾郵件發送者的情況等有關信息,並在協會或其指定的組織需要時,予以提供;
(三)在向用戶提供電子郵件服務前,以明示的方式將電子郵件服務規則和使用規則提供給用戶,並提示用戶須對其發送電子郵件的行爲承擔法律責任;
(四)發現用戶傳播的電子郵件屬於垃圾郵件的,通知服務提供者;發件人繼續傳播垃圾郵件的,對其予以警告;警告後發件人仍然傳播垃圾郵件的,通告協會,由協會確定是否採取統一行動,停止爲其提供服務;
(五)接到用戶關於垃圾郵件的投訴或者申告,確證後,立即停止爲該發件人提供郵件發送服務,情況嚴重的,通知協會,由協會確定是否採取統一行動,停止爲其提供服務。
(六)對於協會公佈的垃圾郵件服務提供者和垃圾郵件發送人,採取相應措施;
(七)鼓勵使用垃圾郵件自動識別分類和過濾軟件,爲用戶服務。
(八)協助協會及國家有關部門就垃圾郵件的傳播情況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八條【授權性承諾】協會可以及時向社會公告發送、轉發或者接收垃圾郵件的服務提供者,以便社會監督。
第九條【施行日期】本規範自協會發布之日起施行。服務提供者自簽署本規範之日起接受本規範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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